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鋐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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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器ROHS規範
*中國出臺被稱為中國"RoHS" 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日前,資訊產業部頒佈了《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這也意味著中國版"RoHS"出台。《管理辦法》規定*,*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電子資訊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在生產工藝、材料上應依據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採用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應在產品上注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包裝物應採用無害、便於回收的材料,並注明包裝物材料名稱;限制和禁止電子資訊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採用目錄管理形式,對於列入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電子資訊產品應從目錄規定的實施期限起,產品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對於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將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準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

涉及產品包括: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電腦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等產品。

該管理辦法擬定於*2005年12月31日批准,並於2006年7月1日實施*。

據悉,《管理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資訊產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口的行為,但不包括直接為出口而生產電子資訊產品的行為,以及銷售注明了原始生產者的電子資訊產品的行為。對於為出口而生產的電子資訊產品,應當按照出口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就必須遵循歐盟的兩個指令。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並減少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

售低污染電子資訊產品實現產品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促

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以下簡稱產品品質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資訊產品生產銷售和

進口過程中控制並減少電子資訊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為但不適用於

出口產品的生產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電子資訊產品是指採用電子資訊技術製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

電視產品電腦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

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以及軟體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二)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是指因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電子

資訊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而導致電子資訊

產品對環境資源以及人類身體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所造成的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

不良影響

(三)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

物質或元素而採用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採取的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製造

方式等技術措施

2設計生產進口以及銷售過程中採取的標注有毒有害物質元素名稱及其含量以及

電子資訊產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採取的嚴格進貨管道不予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元素或者含有有毒

有害物質元素不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

資訊產品等措施

4禁止不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資訊

產品進口的措施

5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

*

1、鉛

*

2、汞

*

3、鎘

*

4、六價鉻

*

5、多溴聯苯PBB

*

6、多溴二苯醚PBDE

*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五)電子資訊產品安全使用期限是指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

素不致發生外泄或突變以致電子資訊產品使用者使用該電子資訊產品不致對環境造成

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第四條 資訊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

等部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電子資訊產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能必要時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項及問題

第五條 資訊產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有利於電子資訊產

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推廣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鼓勵支援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負責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

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六條 資訊產業部對積極開發研製新型環保電子資訊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可

以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資訊產業發展改革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行政管

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對電子資訊產品的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的污染控制管

理和監督職責必要時建立地區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工作協調機制統一協調分工負責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對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工作

以及相關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

第九條 電子資訊產品設計者在設計電子資訊產品時應當依據電子資訊產品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採用無毒無害或

低毒低害易於降解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條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在生產或製造電子資訊產品時應當依據電子信

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

於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

第十一條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應當在其生產和進口的電子資訊產

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並在產品說明書中給予詳細說明

安全使用期限的標注樣式和方式由資訊產業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規定

電子資訊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由電子資訊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者自行制定

相關行業組織可根據技術發展水準制定相關電子資訊產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導

意見

第十二條 資訊產業部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將制定的電子資訊產品安全使用期

限的指導意見報送資訊產業部

第十三條 電子資訊產品進口者進口的電子資訊產品應當符合電子資訊產品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為生產配套而進口的電子資訊產品應當符合電子資訊產品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應當在其進口的電子資訊產品上注明該

電子資訊產品的原產地由於體積和功能的限制難以直接注明的應在產品包裝物或產

品說明書中載明有關原產地的資訊

第十四條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中含

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進行標識標明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

由於產品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注明的應在產品包裝上或說明書中予以注明

標識的樣式和方式由資訊產業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後公佈實行

第十五條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進口者製作並使用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時應

當依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採用無毒無害易降解

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在其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上注明材料名稱由於

體積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標注的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條 電子資訊產品銷售者應當嚴格進貨管道不得銷售有毒有害物質含

量不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資訊產品

第十七條 資訊產業部會同環保總局制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行

業標準

資訊產業部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起草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

家標準

第十八條 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電子資訊產品應當由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進口的電子資訊產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其實施口岸驗證和到貨檢驗

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第十九條 資訊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

總局編制調整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由電子資訊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

物質種類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組成並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準的要求進行逐

年調整

第二十條 列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電子資訊產品除須

滿足本辦法有關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以外還須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

重點管理目錄中指明的重點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電子資訊產品應當滿足本辦法

有關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由資訊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

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發佈被列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的電子資訊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電子資訊產品設計者生產者進口者以及銷售者違反本辦法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予以處罰

(一)電子資訊產品設計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所採用的設計方案不符合電子資訊

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二)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所採用的材料技術和工藝不符合電

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三)電子資訊產品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進口的電子資訊產品不符合電子

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四)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製作或使用的電

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不符合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五)電子資訊產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銷售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電

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資訊產品的

(六)電子資訊產品設計者生產者進口者以及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設計

生產進口或銷售的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

質超過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電子資訊產品設計者生產者進口者以及銷售者違反本辦法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予以處罰

(一)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以明示的方式標注電

子資訊產品安全使用期限的

(二)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以明示的方式標注電

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標識的

(三)電子資訊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未以明示的方式

標注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

為的或者幫助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逃避查處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開除公職

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對造成電子資訊產品污染的

設計者生產者進口者以及銷售者向資訊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資訊產業主管部

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資訊產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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